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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刘**、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与被告刘**、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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