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原告河**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荣诉被告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祥**限公司诉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限公司诉被告白艳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刘**、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屈照远诉被告梁**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