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为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8日原告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由102743元变更为4765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5元收取49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