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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照远诉被告梁**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照远诉被告梁**不当得利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照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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