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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王**诉被告睢县涧岗乡人民政府、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诉被告睢县涧岗乡人民政府、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王**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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