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河**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荣诉被告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限公司诉被告白艳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刘**、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州诺**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州诺**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睢县**合作社与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