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县**合作社诉被告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睢县**合作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睢县尚屯镇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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