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7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经营干鲜生意,2014年被告陈*在开饭店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干鲜,共计欠原告货款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原告货款4000元,剩余30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干鲜,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催要,被告在偿还了原告4000元后,余款3000元未偿还。本案事实清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货款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