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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睢县融**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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