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诺**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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