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张**、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原告李**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徐真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史从学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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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葛军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起诉被告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起诉被告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闫**、任陆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