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已起诉被告,本案属重复诉讼,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原告李**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徐真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廉国民与扶沟**货大楼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学义与贺要军、海国才、贺大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史从学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珍诉被告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葛**、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吴**、乔*、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伟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