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已起诉被告,本案属重复诉讼,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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