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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吴**、乔*、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吴**、乔*、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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