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吴**、乔*、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原告李**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徐真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史从学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珍诉被告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葛**、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伟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宁陵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文诉被告宁陵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陵县**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