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珍诉被告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诉被告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珍于2016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陈*、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