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诉被告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珍于2016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陈*、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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