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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起诉被告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起诉被告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同时向原告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预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到期后,原告没有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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