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樊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樊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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