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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确山县乐山林场、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山县乐山林场、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乐山林场、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乐山林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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