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山县乐山林场、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乐山林场、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乐山林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