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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因生意用款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时被告保证2个月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不履行借款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引起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欠款是事实,我借给别人了,没有还我,我也没办法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王*向原告张**借款100000元,期限2015年11月16日一次性还清。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借原告张**的款是事实,有被告王*给原告张**出具的借条为凭。到期后理应归还。引起此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张**的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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