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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五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五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五诉称,2014年元月份,我把和他人合伙经营的网吧股份转让给被告,约定转让价格32万元,被告当时没钱,给我出具了借条,当时约定从2014年元月13日开始,被告每月付我利息3500元,被告一直给付至2015年8月份,九月份我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故为了我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2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经营网吧于2014年元月13日向原告付相五向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32000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3500元,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份。后原告催要未果,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明确,原告主张被告还款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基于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利息按月息3500元计算,该利息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相五借款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息3500元计算)。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陈*(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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