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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明诉被告王**、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诉被告王**、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3月17日被告王**、高**(系夫妻关系)将其位于项城市湖滨路西段蛤蟆寨村别墅一套及项城市东大街一高对面家属楼一套以总价八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且有被告出具的收款凭据,但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仍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返还购房款捌拾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高*云辩称,房屋买卖是事实,我们愿意过户,但该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现在没法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王**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二被告将位于项城市蛤蟆寨行政村的一栋小别墅及项城市一高对面的家属楼2号楼五层四号房以捌拾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张**,并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800000元,因二被告未获得该两处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导致该两处买卖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返还购房款8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事实,原告又支付了购房款,但是二被告没有该两处买卖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导致该买卖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且事实上该房屋并未实际交付,该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高红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购房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3月17日至还清购房款止)。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王**、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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