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新华人**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葛军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滕刚诉被告周口**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五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窦**、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项城中银富**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明诉被告王**、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启显与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牛**与被告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雷诉被告项城市兴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