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新华人**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新华人**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