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常*、窦**、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2015)沈**初字第00014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249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葛军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起诉被告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陵县分公司起诉被告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闫**、任陆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滕刚诉被告周口**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项城中银富**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五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新华人**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明诉被告王**、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