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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窦**、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常*、窦**、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2015)沈**初字第00014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249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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