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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与被告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与被告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熙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6月8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债务为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李**、任*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与被告任*于2015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8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7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不还,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向原告牛**借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对原告主张该笔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000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任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牛**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8日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任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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