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诉被告淮阳县徐*家庭农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有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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