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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淮阳县徐*家庭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诉被告淮阳县徐*家庭农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有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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