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闽**限责任公司淮阳分公司诉被告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江西闽**限责任公司淮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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