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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张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雪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8月被告以生产经营急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5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多次向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1、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雪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雪花以生产经营急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5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雪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雪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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