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有限公司诉河北**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钢**唐山分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180元,减半收取9090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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