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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西峡县支行与朱**、冯**、张运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诉被告朱**、冯**、张运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诉称:2011年8月11日,被告朱**以建筑为由,在原告处贷款40000元,时间2年,担保方式:自然人担保,额度到期日2013年8月10日,自动循环使用,单笔贷款最后到期日期2014年2月10日,由冯**、张运州自愿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笔贷款到期后,于2013年8月10日自助循环延期6个月于2014年2月10日到期,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归还本息15000元,被告现欠本金余额26845.1元及利息4066.95元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还款意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845.1元及利息4066.95元,以及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中国农业银**支行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朱**、冯**、张运州的家庭住址,本院工作人员多次送达均未果,经查该住址查无此人。鉴于原告又无法补充提供被告其他准确信息,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西峡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2元,退回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西峡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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