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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武汉市蔡甸**铺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铺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管委会、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超诉讼请求。本案中,被拆迁房屋虽系杨**所有,但在拆迁时杨**将补偿分给了三人,其中一份分给杨**,对此,铁铺村委会也表示同意,并与杨**签订了和解协议,说明杨**不是没有被拆迁房屋,而是基于拆迁了杨**的房屋,补偿在杨**名下。铁铺村委会与杨**之间的和解协议是解决拆迁纷争的有效途径,且合法有效,人民法院理应确认其效力。但原审法院以杨**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由否定和解协议的效力,既超出当事人的诉请,又违反合同法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武**终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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