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电**公司与江苏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正**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正**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