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杰诉被告浏阳市淳口镇鸭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杰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余**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杜**等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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