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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尚**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尚**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尚**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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