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诉被告朱*、欧运运、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衡阳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1.44元,减半收取550.72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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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