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乡**有限公司与被**某某甲、肖某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甲、肖某某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湘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甲、肖某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