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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邵**齐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覃**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县石*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及其委托代理人黎*、被上诉人邵阳县石*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齐学校提交的集资建房方案系电脑打印版本,没有相关的档案资料等证据佐证,且内容与其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原审采纳上述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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