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绥宁县支行与被告袁**、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绥宁县支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绥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绥宁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