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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漏列当事人,而需另行起诉。故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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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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