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蒋新安、谌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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