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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55号郭某某、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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