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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小终字第2号桃江县某某镇房地产管理所曾明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桃江县某某镇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桃江县某某镇房地产管理所于2015年12月22日以被告曾某某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桃江县某某镇房地产管理所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桃江县某某镇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桃江县某某镇房地产管理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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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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