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中安与刘*、冷水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刘*、冷水江**有限公司、湖南日**任公司、裴**、刘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冷水江**有限公司、湖南日**任公司、裴**、刘北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中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冷水江**有限公司、湖南日**任公司、裴**、刘北京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中安撤回对被告刘*、冷水江**有限公司、湖南日**任公司、裴**、刘北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42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