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冷水**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940元,由原告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