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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建成与被告湖南众**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建成与被告湖南众**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建成在立案时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通知原告谢建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290元。期满后,原告谢建成没有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建成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谢建成经本院通知后仍不补交,违反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谢建成诉被告湖南众**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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