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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责任公司与湖南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诉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庭外自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湖南**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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