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陆**、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陆**、张**、陈**、冷水江**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张**、陈**、冷水江**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5元,合计15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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