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管理处与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管理处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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