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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李**、被告唐**、被告陈*、被告郑*男、被告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李**、被告唐**、被告陈*、被告郑*男、被告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李**、被告唐**、被告陈*、被告郑*男、被告李**、被告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31元,减半收取183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16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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