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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营销中心与被告唐**、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营销中心与被告唐**、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营销中心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营销中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营销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为193.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13.5元,由原告郴州**营销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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