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被告吴**、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34元,减半收取164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67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