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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被告吴**、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34元,减半收取164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67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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