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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成诉郴州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郴州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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